关于
婚前购房是否应当计入
夫妻共有财产范畴,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在婚前由一方
当事人独立负担房款并将
房产证登记在其一人名下,那么此房产便完全归属于该方个人所有,并不包括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内;
其次,倘若是在
结婚之前由一方以首付款方式支付房款,并且之后的余款是用夫妻双方共有的收入偿还,那么这套房屋便被视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
最后,若在结婚前另一方当事人也投入了部分资金与配偶共同购买一套房产,那么根据
法律定义,此类情况可被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中的“
共有财产”即指法律明确认可的、在夫妻之间共同生活过程中所积累和取得的资产。
这种财产并不限于物质形态,也包括金钱、实物以及无形的财富等。
在实际分配这些财产时,将会依照相关
法规并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评估而后实现合理分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