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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帮助贷款诈骗应该如何定罪

1.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者在贷款诈骗行动之前就已经和罪犯密切配合,为其提供不可或缺的援助,那么我们通常会将其视为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者来对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何状况,并且以非法拥有财产为目的,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虚假的贷款诈骗,预计将会面临以下惩罚:
金额较小的话,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支付不超过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如果涉及到大额款项,例如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五年至上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而如果涉及到了最大额度的贷款诈骗阴谋,那么可能会被判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仍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或没收财产
主要涉及以下几种行为表现:
(一)故意塑造并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方面的虚假理由;
(二)故意使用不实的经济合同;
(三)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四)刻意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在超出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多次担保;
(五)除了上述列举的行为之外,采用其他任何手段进行的贷款诈骗活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新修订: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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