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者在
贷款诈骗行动之前就已经和罪犯密切配合,为其提供不可或缺的援助,那么我们通常会将其视为贷款诈骗罪的
共同犯罪者来对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何状况,并且以非法拥有财产为目的,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虚假的贷款诈骗,预计将会面临以下惩罚:
金额较小的话,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支付不超过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如果涉及到大额款项,例如
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五年至上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而如果涉及到了最大额度的贷款诈骗阴谋,那么可能会被判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仍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或
没收财产。
主要涉及以下几种行为表现:
(一)故意塑造并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方面的虚假理由;
(二)故意使用不实的经济合同;
(三)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四)刻意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为
担保,或在超出
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多次担保;
(五)除了上述列举的行为之外,采用其他任何手段进行的贷款诈骗活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