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分居之后,
债务若是出于支撑家庭日常所需的考虑,那么它便不属于私人性的范畴,而是被认为是夫妇之间的共同之债。
共同债务的定义便是为了填补夫妻生活的共同需求而产生的负债。
这种类型的债务主要缘起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包括了对于共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处置等环节所引发的债务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