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出售共有物业,若是出现第三者合法且善意地进行了购买,那么此行为是被认可并具有效力的。
我们在此所提到的“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无权力处分方将其合法占有或存在登记错误的不动产善意且有偿地转让给了第三者,如果符合一定的特定条件的话,那么接受转让的人就会按照法律规定即刻获得对此物的所有权。
而
受让人能够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的具体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在受让该物时必须是善意的;
其次,他们必须以合理的价格支付转让款项;
最后,如果该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反之,如果无需登记的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
1、受让人直接拥有
物权;
2、对于依照前述条款已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受让人,原先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力处分方提出
赔偿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