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与主结构工程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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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明确指出,在施工总
承包情况下,建筑主体结构的实施过程必须完全由总
承包方独立承担及完成。
再者,若建筑单位试图将基础工程单独予以分包,此种行为则被视为肢解发包。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方亦不得将原本应由单一承包商负责完成的整个建设项目分割成数个部分,然后分别发包给多个承包商处理。
因此,即使有关各方已经签署并执行关于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的分包协议,由于条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仍将被判定为无效之列。《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