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继承权启动之日起,
继承人倘若选择
放弃继承,则应于遗产处置完毕之前,起草并签订一份有
法律效力的放弃
遗产继承声明书。
此份声明完成签字确认后立即生效。
有效的放弃继承需达到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亲自发表放弃的意愿,任何他人(即使是继承人的
监护人)都无权替其做出决定。
其次,申请者须具备实施该行为所需的充分
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继承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即继承权利确立之后、遗产处置之前,用
书面形式表达出自己的弃权态度。
遗嘱执行人应当于知晓自己被
赠予遗产之时起六十天内,签署放弃接受遗赠的声明,
逾期未表态者将被认定为已主动舍弃受遗赠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