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理论基础颇具差异。
民事行为无效机制是指历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由于极度缺乏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从而使得该行为从原始阶段就自始至终,并且确定无疑地无法按照
行为人所设定、更改以及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的意图来实现所期待的效果。
至于
合同无效,则是指合同尽管已经建立,然而由于违背了
合同生效所需的条件,并且在内容和形式方面违反了强制性的规定与公众普遍的利益考虑,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