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中,未直接
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具备行使
探视权的权利,而对于实际承担该抚养责任的另一方来说,则需要无条件地予以支持和配合并确保探视畅通。
然而在具体执行时,进入具体环节如探视时段、频率以及方式等内容仍需通过
当事人双方进行深入细致的磋商和协议,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交由相应司法机构进行裁决以致最终确定。
若存在前任妻子欲行探视之念想,为你所不乐见,你有权力与其沟通商量,共同协商出合适的探访方案,比如将孩子送到前妻家并由其亲身实施探视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