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
管制刀具危及
公共安全罪是对特定人群的一种实质性威胁,该行为通常由个人违反国家有关严禁管制刀具携带至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而引发,其直接的危害在于可能损害广大公众的人身安全利益。
在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对于既遂情况的确立和判断中,如果
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使用该类交通工具,已经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了切实的危害,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那么可以判处行为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的
刑事惩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
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