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殴打他人导致其
轻伤二级者,将依照
刑法以故意
伤害罪进行
定罪量刑。
在通常情况下,此类
犯罪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
对此类案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客体则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并达成
轻伤及其以上的程度,轻伤系指各类外界因素对人体本身造成相关组织与器官结构及其功能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尚未构成重伤,同时也未列入轻微伤害范畴的损伤。
针对这类情形,产生的损害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
赔偿问题,若协商无果,受害方
当事人有权向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
诉讼请求可以包括
误工费(依据受伤人员因此耽误的劳动时间予以计算)、
医疗费(以
医学鉴定机构所出具的结算证明作为确认标准)、
护理费(需参考当地护理服务收费水平制定)、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以及适当的营养费等费用,具体金额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来确定。
然而,若施暴人拒绝承担上述任何
赔偿责任,那么法院将会作出强制赔偿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