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的
法律效力若被认定为无效,则作为其从属关联的
抵押合同也将随之失去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乃是主合同所携带之附属条款,属于对主合同实行经济责任的保障手段,其关系紧密且直接依附于主合同。
具体而言,主合同系
债权人与
债务人间达成的经济协议;
而担保合同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是第三方所签署的、旨在确保主合同债权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合同。
正因为如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以及合法性为前提条件和根本依据。
当主合同不复存在时,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称为“主从”关系,亦即后者依存于前者。《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
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