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乃是一项司法制度,其具体实施方式为:
经上级人
民法院的首肯或批准,某案件的管辖权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正式移交至下级人民法院,反之也可以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在法律规定的
级别管辖基础上做了适时的调整和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
行政诉讼领域中,管辖权的转移仅限于自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传递,取消了先前允许从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传递管辖权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
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