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
彩礼问题,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得到偿还的。然而,若出现以下列举的特殊状况,
当事人有权向对方索取
彩礼返还:
1.双方虽已进行
结婚登记程序,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极为短暂或缺乏;
2.双方虽已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能长期维持共同生活状态的;
3.在婚前支付彩礼,且这一行为使支付方陷入经济困境的。
在要求
退还彩礼时,需要了解和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处理彩礼争议时应坚守的基本原则在于,判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首要依据乃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2.
结婚之前,若存在给予彩礼之事实,那么必须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方可考虑支持
退款请求。然而,如若在支付彩礼后,婚姻关系仍处于持续过程中,则支付方要求归还彩礼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因为在此阶段,夫妻二人视为一个整体,应遵从法律规定之财产共有制度。
3.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需根据当地是否的确存在婚前
赠予彩礼的传统风俗习惯加以考量。
4.对于彩礼赠与时当事人的主观意向,应保持清晰区分和理解。
5.若在收到彩礼后,虽然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共同生活过,对于提出
返还彩礼请求的一方,其诉求应予以支持与肯定。
6.对于彩礼的赠与及收取主体,应予以广泛解释和认识。实际操作中,彩礼的赠与往往不单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务,更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互动往来的问题。
7.假如在婚前支付彩礼使得支付方陷入经济困境,那么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和重视。
8.对于彩礼返还适用的
诉讼时效性问题,亦须充分关注和明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