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
法规,
合伙人无权侵占未能得到分配之合伙资
产权益。
对于合伙人无法获得分红之情况,其法定的救济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确认该公司是否存在可供分配的盈利且在过去五年内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事宜。
于此过程中,股东们可以借助查阅和研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来了解详情。
其次,考虑邀请公司举行会议对此问题展开讨论并做出相应决策,若最终形成了关于分配无红之决议,那些对此决议抱持异议的合伙人有权行使否决权。
再次,倘若不分红决议得以通过并已实施,则此时距离决议公布后九十个自然日开始,即为合法的
法律诉讼时效起点。《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