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确规范的内容,在
离婚事务
纠纷中,当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之际,无过错方均享有权利要求对方为此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夫妻关系中的一方
当事人纵使已经
结婚,却仍与其他人缔结婚姻关系;
第二,夫妻之间的一方在婚姻
存续过程中持续与其他人
非法同居的行为;
第三,夫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长期且频繁的
家庭暴力;
第四,夫妻间其中一方对于自己的
家庭成员实施了残忍的、故意的虐待乃至遗弃;
第五,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还存在着其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良行为。
然而,若要申请
损害赔偿,前提条件是必须证实夫妻双方法律上均为过错方。
如果能证明双方都有过错,那么追究损害赔偿的程序将无法启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