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
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所接受的
赠予财物,通常被视为夫妻任意两者的
共有财产;
然而,若
赠与合同时明确仅赠予其中一方,则该部分财物将归属于其归属者所有。
在婚内期间,夫妻获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产,皆可视作他们的共有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按照合同约定领取
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2)投资于生产、运营及投资活动中所产生的利益;
(3)获益于
知识产权;
(4)通过
继承或接受赠予获得的财产,除非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仅归某一方所有;
(5)以个体资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红利收益;
(6)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
住房补贴以及
住房公积金;
(7)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基本
养老金,以及
财产损失或完成破产安置宣告的理赔费用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