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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才是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之行为须满足如下四项要素:
其一,投案行为必须于犯罪人尚未来得及归案之际发生;
其二,该投案行为乃犯罪者意念所决定;
其三,犯罪分子必需向司法机关或特定个人坦承自身曾实施犯罪行径,此乃投案自首之关键性要件;
其四,主动将自身置于相关司法机关或个人掌控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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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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