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之行为须满足如下四项要素:
其一,投案行为必须于
犯罪人尚未来得及归案之际发生;
其二,该投案行为乃犯罪者意念所决定;
其三,犯罪分子必需向
司法机关或特定个人坦承自身曾实施犯罪行径,此乃
投案自首之关键性要件;
其四,主动将自身置于相关司法机关或个人掌控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
犯罪事实。《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