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许被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之
犯罪嫌疑人被迫佩戴戒具乃
违法之事。
针对此事,我们必须牢记,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严谨规定,所谓监视居住,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共同嘱咐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不能擅
自离开划定的地理范围,同时还要对其行动进行严密监视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至于说到戒具,这是司法工作人员在
执行公务过程中,为了有效阻止
犯罪行为的发生所必须依法使用的专门用于维护
公共安全的警戒和防范器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
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