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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是否取保候审

凡具备取保候审之旌徵者,即便在批准逮捕之后,依然有机会申请获得保释
所谓取保候审,乃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署以及人民法院这类司法机构向尚未遭逮捕之人或遭逮捕后拟于法律程序中予以变革拘留措施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
为防止其躲避调查、检控与审讯,依法令其提请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由司法机关开出保证书,承诺随时听候传唤,使被拘禁之人员不再受到拘禁或短暂解放拘禁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执法手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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