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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地和房屋被征怎么补偿

一、在涉及到房地产开发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征收标的物的补偿费用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房屋补偿费用也可称为房屋重置费,这是用来补偿由于拆迁而遭受损失的房产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具体的补偿与赔偿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形式以及其使用寿命所决定的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并按照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2)对于被拆迁房屋的住户来说,其所获得的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他们暂时居住在临时住所或者是自主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遭遇的不便之处,这种补偿是基于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级划分的,同时还需要考虑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家庭人数及月收入等因素以便进行相应的补贴。
(3)最后一项补偿费用即为奖励性补偿费,它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房屋拆迁工作中,或者是主动放弃一部分他们原本拥有的权益,例如他们自愿选择搬迁到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为他们准备特定的安置住房等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各项目的具体标准,应当由当地政府机构依据本地区的现实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来综合考量后进行具体制定。
二、而在涉及到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所涉及的补偿费用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这部分费用主要是用以弥补由于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参考的主要标准是该耕地在被征用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具体的补偿金额将在六至十倍这个区间内浮动。
2.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
其中,这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是通过用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前被征用单位农业人口人均所占有的耕地面积来计算得出。
3. 如果涉及到对农民朋友的回迁问题,那么每一名需要安置的农民所得的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应当是被征用耕地在被征用前所产生的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之间。
但是,考虑到大多数被征用地块状况和边际效益等方面的影响,最高的安置补助费不宜高于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最新修订: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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