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犯罪行为的定罪以及
量刑原则如下:
首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触犯该类
罪名者,理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其次,如果
行为人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且尊重并倾听她们的个人意愿,并不刻意阻止他们回归原住地的话,那么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考虑对其从轻或者减轻
刑事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本罪行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就是被侵害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中包括他们不受买卖交易的影响。
换言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其实质上便是将这些权益作为商品来进行购置,这无疑严重侵犯了
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更进一步地,也在人贩子与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交易过程中,将被害人视作“物品”看待,从而剥夺了他们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明显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
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
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