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代法学定义,无效婚姻乃指夫妇双方并无法定的
结婚要件或者在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情况下所缔结的婚姻,此类婚姻无法产生合法婚姻应有的
法律效力,并且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境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下几种情形被定义为无效婚姻:
第一,已构成
重婚行为;
其次,存在着依法
禁止结婚的姻亲关系;
此外,还包括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所患有的医学上认定不应结婚的病症,当其婚后仍未得到治愈;
最后,就是法定婚龄未达标准者缔结的婚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原先包含于上述第三项中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这一特定情形已不再视为
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