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严谨的法理视角考量,探望权已然被视为一种源自于父母与子女间特殊亲子关系所赋予的特定身份权利。
因此,
民事纠纷的双方
当事人即便不在正式离婚
诉讼程序之中,也有权力单独
立案以探望权为争议焦点进行单独
诉讼审理。
若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各方并未对探望权问题提出明确的请求主张,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人
民法院理应对相关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展开针对性的裁决工作,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而非独自越权对探望权问题作出片面性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