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的法定时效上限为自
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之日开始计算,总计为五年时间。
依据我国于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法规,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
撤销权将在特定期间内失效:
(一)
当事人自得知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到一年之内,对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则应在至多九十天的时间段内未曾行使撤销权;
(二)受到
胁迫的当事人,则须在其遭受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到一年之内不再主张撤销权利;
(三)当事人在知晓撤销事项之后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直接表达了对撤销权的放弃意愿。
倘若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成之日算起,历经五年仍未曾行使撤销权,如此一来撤销权就视为已自动消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