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权以契约形式设立财产共享机制,确立按份公有制形态。此项约定在其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有效,夫妻双方都享有自由处分己方收入及婚前积累资产的权利。若未能任何形式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行事。因此,这样的约定对于双方
当事人来说具有无可辩驳的法律约束力。如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对外负担了某些
债务,并且这一事实被相对人知晓,那么便可根据这个约定用他们的单独财产进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详细列举了如下属于夫妻共有财物的情况:首先是薪资、奖金、
劳动报酬等经济来源;其次是生产、经营乃至投资产生的盈利;再次是
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再者是来自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这需要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表明仅归属其中一方);最后是那些应该归属于夫妻共有的其它财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同样地规定了以下可能成为夫妻个性财产的事项:首先是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富;其次是由于人身受伤而得到的
赔偿或补偿;再者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的财产;此外还有一方专享使用的生活用品;以及那些应该归属于一方的其它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