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因失职而导致
在押人员脱逃,出现严重后果的罪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其定义是指,由于负有看管和拘禁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充分尽职、没有
严格执行岗位义务,甚至是工作态度极其不负责,最终导致在押人员成功逃离,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的行为。
以下四种类型的行为表现了这种
违法现象:
1、失职致使在押的依法可能判处或已经实际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
死刑等严厉
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geral罪犯成功逃离监狱;
2、三次或以上的失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得以脱逃,或者单次失误导致三个及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离监管;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脱离监控后,对控告人、检举者、
受害人、
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甚至持续实施
犯罪行为,威胁到社会
公共安全;
4、其他行为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成功逃脱看守和监管,并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
对于存在上述情节的涉案人员,应当立刻启动
刑事诉讼程序,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