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办理过
离婚手续之后,对于已经作出登记确认的
财产分割协议,
当事人仍然采取反悔态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一致认为该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歧义或瑕疵,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更改或废止的话,可以向有权机构或法院提出具体申请。
经过相关部门审理之后,若未能发现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
欺诈行为、威胁局面或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则应依法反驳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