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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

破产程序宣告终结之后,对于债权人未能通过此次破产后的清算分配获得有效偿还之债权,将不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追索权,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对此前尚未偿还的剩余债务也可以依法免责。
尽管如此,值得强调的是:
自破产程序正式结束之日起两年内,如若发现存在任何应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被追回的财产,那么,债权人便可行使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先前制定的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具体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合法手续的办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最新修订: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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