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乃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相关规定,即
建筑工程承包方依据已签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圆满完成行业任务,然而,在
承包商已经发出预付款催促单后,倘若发包人依旧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能如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这种状况下,承包商就享有对于此项建构工程的相应利益进行折现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权益。
关于这一权益的具体行使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设工程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其次,所承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预定时间顺利完工,并且经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再次,建设工程承包方需行使预先催告权,即在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
工程款项时,承包方不得擅自将该工程进行折现或拍卖,而是应该先向发包人发出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项的催告通知;
最后,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和方式,同时,还需要注意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建设工程承包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