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离开现场并不一定被判定为
逃逸事件。
所谓“
交通肇事逃逸”,乃是
行为人为规避法律
追责而采取的逃离现场的行为举措。
若
肇事司机对事故发生毫不知情,或者为抢救受伤人员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未能及时返回现场,则不应视作
肇事逃逸行为。
在此方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做出了详细规定。
该条款指出,符合以下条件任意一个,即可以判定违
犯罪行:
(1)造成一
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
主要责任;
(2)三人以上死亡,承担
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
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因经济状况
无力偿还超过三十万元的费用。
同时,上述
违法行为如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存在饮
酒后驾车、无驾照开车、明知
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仍行驶等任何一种情况,都将按照交通
肇事罪予以判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三条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实际上包含了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及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所有情形,即即使未造成
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但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者,也可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