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在押囚犯展开
诉讼程序以实现
离婚问题的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应由原告亲笔撰写诉状,
递交给其所居住地区或者长期生活之所在的基层人
民法院。次而,当接收到原告提交的
诉讼文书后,当地人民法院会对该案届时情况予以受理,并进行安慰性调和尝试。倘若经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则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公开、透明的审理过程。最后,依据审判结果,当地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具有
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