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债权人自得知或者理应知晓撤销事项之日计起一年之内,必须行使自己的
撤销权;
如若受到威胁、逼迫之举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则是从
胁迫行为结束之时开始算起一年内负担;
对于其他特殊情况,比如由于
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撤销权,其行使时间则为
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且最晚的行使期限也不能超过五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