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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力履行能否解除合同

无能力履行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由于当事人无力执行该合约,这便构成了无法完成合同义务的状态,而这种情形正是法定的可以采用解除合同方式处理的情况。
有如下三种法定情形在得到遵守的基础上,当事人有权采取法律程序解除合同:
由于非人力可控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通过其行为展示出无意承担主要责任的意愿;
在经过协商催促之后,仍然未在合理延长的时间范围内满足合同规定的义务要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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