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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的条件

若需主张由女性抚养未成年子女更为适宜,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对于年龄在两岁以内的子女,通常情况下应跟随母亲生活;其次,如果女方已经实施过绝育手术或是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再进行生育等问题,也应当优先考虑让女方承担起抚养责任;另外,子女如果已经长期与其母亲共同生活,一旦需要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将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和生理不适,因此这种情况下女方更适合负责抚养孩子;当然,如果女方没有其他子女,但男方却存在其他子女的情况时,也应该优先考虑让女方担任监护人;最后,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言,与母亲共同生活显然要比与父亲共同生活更加有益,即使夫妻之间的抚养条件大致相当,但如果子女已经习惯了与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并得到他们的帮助来照顾外孙子女,那么这种情况下,外祖父母也是非常适合成为首选的监护人。值得一提的是,当孩子年满十周岁以后,他们就能够自主决断自己的生活走向,如果这些孩子表达出想要与母亲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愿望,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也会尊重孩子们的选择,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母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新修订: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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