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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是否具有年龄条件要求

在有关特殊累犯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年龄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众所周知的是,未成年人并不被视为可以构成累犯的对象,这主要是由于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前后两起罪名犯罪主体均已年满十八周岁。
在此基础上,假如其中任何一项罪名的犯罪主体未满十八周岁,那么就无法构成累犯。
相较于普通累犯,特殊累犯在适用上遵循着更为严谨的原则,从逻辑推演的角度来看,这显然意味著特殊累犯对年龄的要求也需要同时满足前后两起罪名的犯罪主体都已年满十八周岁。《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最新修订: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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