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司法体系中,当已被宣告
缓刑的罪犯,在
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触犯新的
罪名或在原有罪名基础上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其他未曾受审定的罪行时,我们应对新的罪行或新的罪行进行审查与裁决,同时将前案和后案所判处的
刑罚按照
刑法第六十九条中的
数罪并罚规定,重新裁定执行的刑罚。
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对此类情形采用了相对宽松的政策——对新犯及新发现的罪行未做具体规定,但我们可以理性分析认为,无论这些罪行的性质如何,是否属于经济诈骗、
故意伤害等重大案件,无论其罪行轻重与否,亦不论是出于
故意犯罪还是
过失犯罪,我们都应强制撤销其缓刑资格,严格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与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撤销缓刑后所决定的刑罚将不再适用缓刑制度,这意味着罪犯必须面临严厉的
刑罚处罚。
另一方面,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罪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或是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甚至可能构成
犯罪,那么这类罪犯同样需要受到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的
处罚。
这一举措在于解决实践中对那些“虽不涉及重大法律问题,但却频繁触犯轻微刑法”的缓刑罪犯,提供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律依据,以激励他们在
缓刑期间认真反思、积极接受改造。《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