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犯罪欲正式引起司法机构的关注并得以
立案调查,其必须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首先,售买的食品中被添加了剧毒或有害物质的非食品原材料,抑或是售卖方明白无误地知道食品中已被掺杂了这种有毒的非食品原材料;
其次,销售者应明确知晓所售卖的食品源自,其使用了诸如盐酸克仑特罗等不可以被批准用于动物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的药物,甚至可能含有此类禁用品药物的饲料加框其饲养出的供人类食用的家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
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