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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政部门拒绝发放抚恤金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抚恤金乃是由国家政府机构公积金制度中设立的惠民政策,主要用以补偿因公致残或病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以及其遗属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为他们提供适当的精神慰藉及足够的基本生活保障。
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人权之一,对于依法取得政府发放抚恤金的资格,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指出,倘若公民认为自己未获准予依规定领取应得的抚恤金,可向当地的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最新修订: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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