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正式
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必然需要等待一段特定的时间才能有机会接受法庭的
公诉。在此过程中,
主要责任在于公安部门开展一系列详尽的调查工作,调停的期限规定为最长为两个月。若案件的整体状况较为复杂,且在截至期内未能顺利终结,则该案件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特别许可,进一步延长一个月的办理期限。然而,若出现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仍未能使整个案件得以办结,那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授权,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或决定适当延长两个月:第一类是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且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其次是涉嫌巨大
犯罪势力的团体案件;第三类是涉嫌
流窜作案且案情错综复杂的案例;最后一类是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
收集证据过程极为艰巨的重大复杂案件。若仅凭正常的
刑事诉讼程序和期限,可能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对该类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内监禁以上
刑罚的案件的全面侦查,此时可以再度延长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通常情况下,侦查工作结束后,检察官将接手全面审查并提出公诉,这一阶段的
审查起诉时间限制为一个月。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这个期限可以延长至15天;若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并愿意接受
处罚,并且满足快速审判程序实施的特定条件,那么应在10日内做出相应的决策。对于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情况,司法机构可以将其延展至15天。若检察官认为案件尚需更多的
补充侦查资料,他们可以将此案退回至公安机关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不可超过两次,每次耗时也不得超出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