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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一、清偿:亦称履行,系指债务人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或契约约定,向债权人承担支付责任的实践活动。
二、抵销:乃指双方各自负担相同性质的债务,通过各自施加均等价值的压力,使得彼此的债务在同一水平线上实现消解的法律行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范畴,债权人仅需单方面作出决策便可产生相应效能。
三、提存:即当债务人的债务已到达履行期限时,若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义务,姆债务人需将所涉标的物交由相关机构进行保存,此举将最终消减债权债务的系统。
四、免除:系指债权人放弃自身的债权,从而摆脱债的关系的自我决定行为。
五、混同:当债权和债务同时归属至同一个人,这会直接导致债的关系失去存在基础并随之消失。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类情形中的混同并不导致债权彻底消除:1、债权是作为第三方权益的设定对象;2、票据债权在到期前转让至债务人手中但不影响其效力。《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最新修订: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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