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我们来谈谈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内容。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拆迁许可证、拆迁决定以及
拆迁补偿裁决等相关
行政行为的问题,那么这些案件的原告方对其作为被告的管理部门的判决结果不满而提出
行政诉讼,
被起诉者则应为该部门。
2、其次,人民政府亦可能成为此方面案件中的被告对象。
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情况将人民政府列为被告:
(1)例如当拥有注册许可权并负责的政府机构同时也扮演着行为决策的角色;
(2)再比如,由官方或国土资源局主导设立的临时组织,例如拆迁工作指挥部等,在实施上述行政行为的同时也参与到了决策过程之中;
(3)再比如,政府专门选拔出的土地储备机构,作为辅助实施任务的机构,由人民政府进行独立判断和决定。
然而,倘若此类
纠纷案件涉及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人民政府便应当作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方予以处理。《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