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一方若在共同生活期间负担了过多的抚育子女、
赡养老人及协助配偶工作等家务责任,那么在面临
婚姻破裂时有权索求相应的
经济赔偿,而另一方则负有法定的
赔偿义务。同时,如果在婚姻分道扬镳之际,任何一方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主动提出给予对方
经济补偿的意向,并于提交至民政部门的
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声明将依约支付
赔偿金,那么在正式
解除婚姻关系后,理应依照之前达成的约定履行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