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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做法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倘若继承人实施了如下有害行径,他们将自动丧失其继承权:
首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其次,为了争夺遗产而残忍地杀害其他继承人;
再次,彻底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对被继承人进行严重程度足以达到虐待标准;
此外,通过蓄意伪造、篡改、隐匿甚至销毁遗嘱以达到恶劣目的;
最后,通过欺骗、逼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者同样会失去继承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新修订: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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