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继承程序启动之时起,如果这是以
遗嘱为依据的继承,那么遗嘱的执行通常需要专业人士来主持,这种被
委派执行遗嘱的人员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为遗嘱中所明确指定的
遗嘱执行人。
根据公民的个人意愿,他们有权在遗嘱中为自己指定遗嘱执行人。
另二种则是在法律规定之下产生的执行者。
如果遗嘱人未能指定或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具备执行遗嘱所需的能力时,此时由遗嘱人生前所享有的
法定继承权的人便成为了遗嘱执行人。
在以上两种选择都无法实现的前提下,法律还设定了由社会组织担任遗嘱执行人的权益,而此处所指的“社会组织”,通常来讲就是遗嘱人生前工作过的企业或是继承程序开始的那块地方的基层管理机构。
遗嘱执行人的权责大致涵盖以下几点:
首先,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自身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进行审核和确认,以此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他们需通知与继承事务有关的各方关系人,并办理有关
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诸多手续。
再次,他们得确认、清理以及保管遗嘱人的资产。
此外,他们还需召集
遗嘱继承人、遗赠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人员,向大家公开宣告遗嘱,并且为所有人就遗产状况做出详细的书面解释报告。
最后,遗嘱执行人需要按照遗嘱的具体内容来安排遗产处分。
为了保护继承秩序,他们还拥有提
起诉讼的权力,起诉那些任何形式上阻碍继承的行为。
同样地,他们也有义务承受
继承人、遗赠人对于自己执行遗嘱行为的监督和审计的职责。
如果遗嘱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给任何人带来了损害,他们应当承担与其损失相对应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
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