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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被开除公职的情形

警察因告密、散播不利言论、操纵法庭裁决等行为而遭受撤销公务员身份的情况包括:以捏造事实、制造谣言或诋毁他人声誉之方式,意图使他人遭到名誉受损或责任追责的不利影响,该行为情节严重者;凭借其职权或职位所享有的影响力,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且情节严重者;未经批准擅自参与或从事商业性质活动,且情节较为恶劣者;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最新修订: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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