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拘留之期限,通常较为短暂,为期最低自第三日起执行,最长期限可达三十七天;
然而,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构提交
批准逮捕申请后,检察机构应于七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倘若顺利获得批准,则公安部门将有权继续进行相关侦查工作,留有长达两个月的调查时间;
针对流窜
犯罪、反复犯罪以及
团伙犯罪等性质严重的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适当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强调,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的手段,而是公安及检察机构在处理直接受理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
人身自由权利剥夺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