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亦称从刑,系作为主体刑的辅助手段而存在。
按照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文规定,附加刑主要包括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及
没收财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外
犯罪者而言,无论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均是其可采取的
刑事惩罚措施之一。
1、罚金,这是由法院针对犯罪分子作出相应判定,需其向国家缴纳一定额度的金钱的
刑罚方式。
在此过程中,法院需以
犯罪情节为依据,结合被告人员缴纳罚金的实际能力,依法公正地制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通过对犯罪者行使参政议政以及参与国家和政治生活等重要权益进行剥夺的刑罚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选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是表达意见、出版书籍、集会结社、公众游行、显示象征性运动以及生动等自由的权利;
三是担任国家机关公务职位的权利;
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领导职位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并非仅削减上述某一项权力,而是兼顾以上四项权利进行整体剥夺。
此外,剥夺上述四项权力并不以犯罪者原本已具备此类权利为前提条件,因此,即便被判定为
死刑或无期
徒刑的涉外犯罪者,也必须受到同等剥夺。
然而,需要清楚认识到,被剥夺了
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士在执行期间内,务必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下属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严格监管,且不得擅自行使以上所述的各类权力。
3、没收财产,全称为收取犯罪者
个人财产,将其中部分或全部财产强制性无偿移交给国家的刑罚方式。
顾名思义,没收财产实际上旨在没收罪犯所拥有的并未用于
违法犯罪的合法财产。
此外,所有财物均不得通过追缴犯罪所得、没收非法物品或供犯罪使用的个人财物进行替代或抵扣。
4、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式。
鉴于驱逐出境仅针对犯罪的外国人(包含有外国国籍及无国籍的人群),因此属于一种特类的附加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均须遵守我国法律,禁止擅自违反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任何形式的
犯罪行为。
若犯罪的外国人身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却极可能对我国的国家、社会以及公民利益造成损害,甚至有可能再次触发起罪行为,此时则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驱逐出境的刑罚。
然而,在实施驱逐出境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审慎对待,不仅要全面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者的个别情况,同时也要关注到我国与犯罪者所属国家间的紧密联系及其所涵盖的国际大环境。
因此,不应该简单地认为犯罪的外国人‘应该’被驱逐出境,而更准确地说,他们‘有权’被驱逐出去。
对于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判决,从确证之日起便应开始予以施行。
至于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者,自
主刑执行终结之日方能启动
执行程序。《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