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并未单独设立“制作伪证罪”这一
罪名,相反地,其明文规制的是在特定
刑事诉讼程序中,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对于案件涉及关键细节问题时,故意提供不实之
证言、鉴定报告、笔录或翻译成果,企图误导司法机构,损害他人名誉或蓄意隐藏
证据的
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实施此类行为的罪犯,根据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惩处,如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会被判处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期。《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
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意作
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