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未成年人领域中,其
法定监护人为亲属家长,即父母双亲。如若不幸遭遇父母离世或是无
监护之责的家庭环境时,应遵照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监护权的安排授受:首先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接手;其次为同辈的兄弟姐妹们;最后可由居于该未成年人生长居住地之社区服务机构,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县级民政部门等机构认证并同意的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或团体负责履行此项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