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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什么内容

深入剖析揭示:
作为经营主体,我们严禁以下行为侵犯他方的商业机密:
首先,坚决反对任何以盗窃、贿赂、威胁或者其他不符合道义规范的方式,获取他人的商业机密;
其次,严格禁止披露、利用以及许可他人运用通过上述途径获得的商业机密;
再者,如果您与与权利人存在商务合作的相关单位及个人违背合约规定或者违背权利人保护商业机密的明确要求,泄露、使用亦或是许可他人使用他们所获悉的商业机密;
然后,如果权利人的内部员工违背合约协议或者违背权利人维护商业机密的郑重承诺,同样也会被认定为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他们所掌控的商业机密;
最后,您不能以获取、利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机密为激励条件,运用高级薪酬或者其他优渥条件聘用权利人的商业机密专家或者人士。
对于以上条款中提及的任何一种侵犯他方商业机密的行为,如果第三方明了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违约,仍然获取、利用或者透露他人的商业机密,将会被视为侵犯商业机密行为。
在本文档中所提到的“商业机密”,特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熟知,却能够为权利人创造经济价值、具备实际应用能力并且经过权利人严肃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新修订: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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